关心共有产权房的的亲看过来!

继浦东、虹口,金山、长宁、奉贤、崇明公布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信息后,静安区宣布,新一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1月20日至26日开始接受咨询,11月27日至年1月19日正式受理;松江区新一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1月21日至30日开始接受咨询,12月1日至年1月22日正式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详情↓

静安区

咨询(预检)阶段

时间:年11月20日至年11月26日

请居民家庭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婚姻证明等有效凭证原件前往受理点。

受理阶段

时间:年11月27日至年1月19日

提出申请必须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材料提交不正确或者不齐全的,将不予受理。受理期间内申请家庭递交材料不分先后,建议居民在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尽量分散前往。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75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75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人为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九)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街镇受理地址

(点击可查看大图)

松江区

一、咨询、申请受理时间

年11月21日至年11月30日开始接受咨询,年12月1日至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二、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1、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松江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请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信息

街道名称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地点

岳阳街道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

永丰街道

-

08:30-11::00-16:30(周一至周五)

仓华路号

中山街道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茸梅路号

方松街道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文涵路号

广富林街道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人民北路号1号楼

佘山镇

08:30-11::00-16:30(周一至周五)

佘山镇佘新路号

叶榭镇

-/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叶榭镇强恕路号

泖港镇

08:30-11::00-16:30(周一至周五)

泖港镇中南路35号

石湖荡镇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石湖荡镇学府路号

小昆山镇

-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小昆山镇文翔路号

新浜镇

08:30-16:30(周一至周五)

新浜镇新绿路号

洞泾镇

-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洞泾镇同乐南路4号

新桥镇

08:30-11::00-16:30(周一至周五)

新桥镇新站路号

车墩镇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

九亭镇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九亭镇九新公路号

泗泾镇

08:30-11::00-16:30(周一至周五)

泗泾镇文化路号

九里亭街道

08:30-11::00-16:00(周一至周五)

九里亭镇涞坊路号

三、申请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

(申请审核部分)

行为序号

涵盖项目

具体失信行为

记录对象

1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身份、户籍、居住、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申请人拥有他处住房未主动申报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4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违反承诺,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5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拥有机动车辆未主动申报

全体申请人

6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者拥有本市非居住类房产、外省市房产未主动申报

全体申请人

7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全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单位

友情提醒

预计咨询和正式受理的第一周,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咨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

资料:静安区新闻办、松江区新闻办

编辑:景雯、孔祥如、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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