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是违法的
没想到这么严重
装了这么多次
从来没有给我们开过合法的运输证明
白天有查船的,就回避开
所以基本上都是晚上采砂和装砂”
面对讯问,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明知涉案海砂系非法开采得来,仍与采砂人通谋,前往海上收购运输,并进行倒卖非法牟利。
6月4日,世界环境日前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案。
年2月至9月,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经事先通谋,使用合资购买的船舶,先后19次至福建闽江口附近海域,购买并过驳该海域非法开采的海砂,后运输至江苏进行销售,销赃数额达人民币万余元。
年9月6日,被告人邢某甲驾驶船舶在上述海域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后向上海方向航行,9月9日,在途经佘山岛附近水域时,海警执法人员登临检查该船,当场抓获被告人邢某甲,并查扣所运海砂1万余公吨。同月11日,被告人邢某乙主动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年4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上海市优秀侦查监督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环资类专业化办案团队负责人,该团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赵增田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百余起。
焦点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装运海砂时,与非法采砂方提前联系并确定好开采的坐标、购买的重量和价格等,应当认定为与采砂方有事先共谋,且开采海砂的价值已达到非法采矿罪的起刑点,故构成非法采矿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焦点二:本案非法采矿涉案价值应该如何认定?
本案共有19次运输盗采海砂并销售的行为。前18次,虽然涉案海砂已经灭失,但是根据被告人邢某甲记录的账本、银行卡转账记录以及其与上家杨某某的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3518.html